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供稿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3-0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湖南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法规办负责人组成。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任期三年,可以续聘。申诉委员会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校予以调整。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生本人受到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的申诉。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在障碍消除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内没有补正的;

(四)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

(五)已经提请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六)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有权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进行处理。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人组成,具体人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确定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长。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应当报告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另行安排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的处理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经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可到被申诉部门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进行取证,被申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处理决

定及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成立之日起5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 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组长的意见作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一)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可直接予以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 年9 月1 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